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1301,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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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301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林昆鋒
被 告 台灣好讚科技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富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10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服務費等新臺幣(下同)33,949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系統保全工程精算表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3,9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0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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