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1451,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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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45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呂有用
複代理人 林玥君
吳政興
被 告 董守煒(兼董治強之繼承人)
黃淑咸(兼董治強之繼承人)
董靜婷(即董治強之繼承人)
董守信(即董治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董靜婷、董守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董治強遺產所得範圍內,與被告董守煒、黃淑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董靜婷、董守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董治強遺產所得範圍內與被告董守煒、黃淑咸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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