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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54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廖宜鴻
被 告 應冬富
應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2日上午9時32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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