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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548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徐年金
呂三元
被 告 林甲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4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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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 年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即請求金額)│ │ │ │
├─┼───────┼────────┼────┼─────────────────┤
│1│ 61,878元 │自95年4 月26日起│ 11% │自95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 │ │至清償日止 │ │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
│ │ │ │ │過6 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
│ │ │ │ │約金 │
├─┼───────┼────────┼────┼─────────────────┤
│2│ 17,980元 │自95年4 月26日起│ 17% │自95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
│ │ │至清償日止 │ │付60元違約金 │
├─┼───────┴────────┴────┴─────────────────┤
│合│ 79,786元 │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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