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1563,201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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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563號
原 告 昱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葦
被 告 王朝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業已於104 年8 月5 日對原告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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