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1633,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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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63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陳宜芳
被 告 許玉青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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