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1641,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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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小字第164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理勤孝
被 告 黃雅羚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小字第1641號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0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下
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柒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100年5月17日起租用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詎至102年10月底止,被告共積欠電信費用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合計新臺幣(下同)32673元未為清償。
嗣訴外人遠傳電信於102年10月31日將上開債權轉讓於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號通知被告該債權讓與等語。
三、原告之主張,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服務申請書及電信費帳單各乙份、雙掛號債權讓與證明書無法送達之回執各乙份、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乙份等件影本為證。
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行動電話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李璁潁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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