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1680,201510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68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被 告 陳智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共計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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