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1764,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764號
原 告 中央警察大學
法定代理人 刁建生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陳哲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國欽律師
被 告 劉洪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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