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1779,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77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曾惠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巷000 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