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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838號
原 告 欣田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及被告起訴時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又按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無訴訟能力,應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法定代理權之有無,係為訴訟之合法要件,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雖當事人間無爭執者,亦應隨時予以調查,且法定代理權之欠缺,亦不能因當事人間無爭執而視為已補正(最高法院26年鄂上字第41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及被告均為法人,惟未據原告於起訴狀上載明原告公司及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原告及被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於法不合。
是本院自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9條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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