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2216,2016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216號
原 告 謝介平
被 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曾珮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網路系統變更、錯亂不穩定,誤處理原告於民國104 年6 月2 日、9 日、10日之股票交易,造成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8 萬5,500 元之損失等語。

被告則以被告網路下單系統並無任何異常,原告係自己下單等語置辯。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既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經查,原告雖提出其手寫帳本、宏碁股份有限公司之電腦維修單為證,惟該手寫帳本僅係原告購買股票之個人紀錄,實難據此認定被告網路系統有何變更、錯亂不穩定之情事。

至原告另提出上開電腦維修單,並聲請傳喚電腦維修人員,欲證明其電腦壞掉而無法自行下單之事實,惟依該維修單記載所示,原告係於104 年3 月4 日將電腦送修,而原告在電腦送修後之104 年3 月9 日、10日、11日、13日、16日、4 月1 日、2 日、5 月14日、15日、19日、20日均曾有以電腦網路下單等情,有交易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表在卷可參,而上開交易紀錄原告均未有任何爭執,足見原告電腦壞掉送修,與其能否在104 年6 月間下單無關,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即屬無據,其聲請傳喚維修人員作證,亦無必要。

至原告另主張其身體不適無法下單乙節,固聲請本院傳喚醫療人員到庭作證,惟即便原告確有身體不適之情形,亦難據此即認上開下單交易係因被告網路系統變更、錯亂不穩定所致,是原告主張,並不可採,其聲請傳喚醫療人員作證,自無必要。

綜上,原告未能證明前開交易損失確係被告網路系統變更、錯亂不穩定所致。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 萬5,500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