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535號
原 告 曾暐翔
張碧紫
被 告 李國在
訴訟代理人 簡銘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