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2656,2016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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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65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訴訟代理人 許世雄
被 告 翁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8月16日受原告指派承辦扶助案件(申請編號:0000000-A-016,受扶助人:陳志雄)酬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被告已支領預付酬金16,000元,嗣因扶助案件變動,前開案件經原告分會審查委員會作成酌減酬金,被告僅得支領3,000元酬金之審查決定,故被告應返還13,000元,因與其他案件抵扣後,被告應返還原告11,000元,被告因法律上原因嗣後已不存在,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11,000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提案通知書及預付酬金領款單、變動審查表、催告函等件為證。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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