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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708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訴訟代理人 楊仁寬
陳巧姿
被 告 季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22,500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購契約書及繳款明細表各乙份為證,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債權讓與及買賣契約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2,500元,及自9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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