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295,2015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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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95號
原 告 奧宇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安
被 告 渤玨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設計製作委託書第11條第2項規定:「如有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委託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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