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36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茂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江茂鴻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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