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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54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洪聖瑜
被 告 陳宜宣
詹梅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三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四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九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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