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55,2015050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55號
原 告 陳嘉玲
被 告 蔡宜芹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汶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伍仟元,餘由原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第三項後段「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叁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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