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622,2015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622號
原 告 陳文彥
被 告 陳羿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代被告清償老年農保津貼遺產稅新台幣(下同)19500元,嗣後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語。

就此,原告依代墊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95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原告提出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6紙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99年3月30日板執壬96年費執字第00000000號執行命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102年2月27日新北執平96年費執字第00000000號執行命令等影本各乙紙為證,且被告對上開文書之真正亦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代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950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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