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624,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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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624號
原 告 謝楨香
被 告 陳朱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向被告承租被告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之房屋,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300元,原告並交付被告2個押金10,600元及預付1個月租金5,300元,共交付被告15,900元,嗣原告於100年12月29日遷入,而原告已於103年8月29日終止租賃契約,並已搬遷,但原告至今未返還押租金10,600元,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存款人收執聯、水、電、瓦斯通知收據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份為證。

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原告依兩造間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0,6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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