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627,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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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627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張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5月16日向原告公司申請購物分期,依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所載,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約定自102年6月27日起至104年5月27日止,按月分24期繳納,每月27日給付5,000元。

依契約購物分期付款約定書第6條規定,自應繳日起至結清之日止,依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延遲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5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600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700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依契約第8條第2款規定尚失期限利益。

詎被告自103年9月28日起即未依約定付款,餘額尚有45,000元及自10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1,800元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催告通知函及回執、帳務明細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系爭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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