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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69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許應傑
許永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 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
│編│ 請求金額 │ 利息計算期間 │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利率│
│號│ │ │(年息)│ │ (年息) │
├─┼──────┼────────┼────┼────────┼─────┤
│1│25,737元 │自103年8 月1日起│ 1.83% │自103年9月1日起 │ 0.183% │
│ │ │至104年2月24日止│ │至104年2月24日止│ │
│ │ ├────────┼────┼────────┼─────┤
│ │ │自104年2月25日起│ 4.48% │自104年2月25日起│ 0.448% │
│ │ │至清償日止 │ │至104年2月28日止│ │
│ │ │ │ ├────────┼─────┤
│ │ │ │ │自104年3月1日起 │ 0.896%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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