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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83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張進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4 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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