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871號
原 告 羅文華
訴訟代理人 羅汝茜
被 告 吳學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項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段000 號,此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