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小,872,2015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87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被 告 鄭嘉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並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