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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932號
原 告 金嘉煌
被 告 黃再發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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