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970號
原 告 童話網路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柔君
訴訟代理人 王家梧
被 告 誠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添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2年11月14 日委託原告進行網頁關鍵字優化工程,約定總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5萬0,400元,除首期人工建置費1萬8,900元外,其餘工程款3萬1,500元被告應自103年2月1日起分10期,於每月1日給付3,150 元予原告,兩造並簽立網頁關鍵字優化工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
詎被告自103年6月1 日起至103年11月1日止連續6 期未依約給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兩造間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1萬8,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書、存證信函、服務請款單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被告依兩造間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萬8,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