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1007,2016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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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簡字第1007號
原 告 王堅松
被 告 柯沅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建物之漏水依附件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北土技字第○○○○○○○○○○○號鑑定報告書附件五修復費用明細表所示為修復,並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一樓建物因漏水而生之損害回復原狀。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之樓頂即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地板漏水部分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7萬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建物之漏水依附件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4年12月2日北土技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附件五修復費用明細表所示為修復,並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建物因漏水而生之損害回復原狀,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兩造分別係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2樓房屋之所有權人,查原告居住之系爭1樓房屋廁所內天花板自103年3月2日起有漏水情形。

經原告委請水電師傅查看後,確認前開漏水情形,應為被告所有之2樓浴廁等處之地板防水不良所致,雖原告曾多次催請被告修復,被告卻一再拖延,現在已經造成廁所天花板產生腐壞等情事。

而原告所有之系爭1樓房屋係因被告所有之系爭2樓房屋地板防水層疏於維護嚴重漏水,受有上開之損害而須修復,故原告依據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修復其地板防水層,自屬有據。

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191條等規定,請求被告按主文所示之方法將漏水修復,並將原告系爭建物因漏水而生之損害予以回復原狀等語。

三、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之前原告反應他們一樓漏水,被告已經有請廠商做檢測,而且曾經有停止使用三天,又恢復使用,結果都沒辦法認定是被告二樓導致一樓天花板含水。

系爭鑑定報告對於原告天花板有漏水部分並沒有說是被告造成的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估價單、律師函、漏水照片等件為證。

又本院依原告聲請囑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本件原告房屋漏水部分之漏水原因?修復項目?修復方法?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預估?又原告房屋因漏水導致之損害部分之修復項目?修復方法?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預估?經鑑定結果:(一)系爭建物漏水部分:1.漏水原因為何?經逐項檢測結果,研判漏水原因應為系爭2樓浴廁A、B地版防水不良滲漏所致。

a.鑑定時,現場檢視系爭1樓浴廁A、B頂版上之大小 排水管結果,並未發現有滲漏水情況。

b.現場進行系爭2樓冷熱水管合併壓力測試結果,仍 未發現有滲漏水情況。

c.現場採用水分計量測系爭1樓浴廁A、B頂版之潮濕 度達89.0%或以上。

2.修復項目為何?a.系爭2樓浴廁A、B地版下方潮濕範圍頗大,無法確 定所有滲漏位置,建議重作浴廁A、B全面地版之防 水修復。

b.系爭2樓浴廁A、B地版磁磚全面拆除及防水修復後 復原。

c.系爭2樓浴廁A、B周邊牆面磁磚拆除(拆除地版以 上1塊磁磚)及防水修復後復原。

3.修復方法為何?a.先進行系爭2樓浴廁A、B地版及周邊牆面磁磚(拆 除地版以上1塊磁磚)及防水修復後復原。

b.進行施作系爭2樓浴廁A、B地版及周邊牆面(地版 以上10~15cm)之防水處理,直到未發現有滲漏水 情況為止。

c.進行系爭2樓浴廁A、B地版及周邊牆面磁磚復原。

4.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為何?以上系爭建物漏水部分之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預估約需新台幣75,800元,參閱附件五之修復費用估算表。

(二)系爭建物因本件漏水導致之損害部分:1.修復項目為何?a.系爭1樓浴廁A、B之天花板,鑑定時已全面拆除, 防水修復後重新施作。

b.系爭1樓浴廁A、B頂版下之現有管線檢視及鬆脫固 定。

c.系爭1樓浴廁A、B電路、電燈及抽排風設備,防水 修復後重新配置裝設。

2.修復方法為何?a.先進行系爭1樓浴廁A、B頂版下之現有管線檢視及 鬆脫固定。

b.進行系爭1樓浴廁A、B之電路配置。

c.進行系爭1樓浴廁A、B天花板重新施作。

d.進行系爭1樓浴廁A、B之電燈及抽排風等設備裝設 。

3.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預估為何?以上下爭建物因本件漏水導致損害部分之修復費用(含材料、工資)預估約需新台幣32,000元,參閱附件五之修復費用估算表。

此有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4年12月2日北土技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憑。

是本件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房屋漏水,確係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之房屋有上開情事所造成無訛。

五、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191條等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建物之漏水依附件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4年12月2日北土技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書附件五修復費用明細表所示為修復,並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建物因漏水而生之損害回復原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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