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118,201508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18號
原 告 游佳忞
訴訟代理人 李長佳
複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劉琦富律師
被 告 游范阿梅
吳游雪美
張游月雲
陳游月娥
游能木
游地靈
江游月真
游綉玲
游月桂
游金花
游錦松
游龍遠
游里河
游蕙芳
游月菁
游禮鴻
游禮隆
游禮壽
游嘉惠
游世明
游蜜
劉簡光子
簡寶鳳
簡嘉良(原名簡世華)
李瓊如
游書維
游博智
游媛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二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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