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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13號
上 訴 人 李宥辰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麗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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