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1522,2016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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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5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世定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余成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0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寄存送達,並由上訴人於同年月28日領取寄存文件而生效,有送達證書暨領取寄存文件登記簿影本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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