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1735,2016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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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735號
上 訴 人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謝建龍
周淑華
上列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謝建龍等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肆仟壹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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