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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39號
原 告 李錦雲
被 告 高儷珊(原名高子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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