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578,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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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簡字第57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曾語蘋
被 告 侯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4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貳萬叁仟玖佰伍拾叁元及分別依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 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係將系爭支票借予朋友即訴外人楊震榮使用,訴外人楊震榮將票開給訴外人慶幸印花有限公司(下稱慶幸公司),訴外人慶幸公司再將系爭支票背書給原告,最後跳票了,所以訴外人慶幸公司也要負責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3條、第5條、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支票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證券上之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上所載文句而決定其效力,從而支票上權利,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故其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時,執票人仍得依支票文義行使其權利(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334 號判例意旨參照),此即為票據之文義性及無因性原則,準此,原則上僅於票據債務人之直接前後手間,始得以原因關係作為拒絕給付票款之抗辯,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查本件係訴外人楊震榮向被告借票,被告始簽發系爭支票予訴外人楊震榮,嗣訴外人楊震榮將系爭支票交付予訴外人慶幸公司,並於受款人填載為訴外人慶幸公司,復訴外人慶幸公司再將系爭支票背書轉讓與原告,業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系爭支票3 紙在卷可稽,足見兩造間就系爭支票非直接前後手之關係,揆諸前述說明,被告自不得執其與訴外人楊震榮、訴外人慶幸公司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原告,而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即應依支票文義擔保付款,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支付系爭支票之票款責任,洵屬有據,自屬可採。

至被告稱訴外人慶幸公司亦應付票據責任乙節,惟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支票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第85條第1項、96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原告欲向發票人即被告、或背書人即訴外人慶幸公司請求票款,自屬原告行使權利之自由,尚不得以本件訴外人慶幸公司非為被告,即為拒付票款之理由,則被告此一辯解,尚有誤會,自難憑採。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亦有明文。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附表:
┌───┬─────┬─────┬───┬────┬───┬───┐
│      │          │          │      │        │      │      │
│ 編號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提示日│
│      │          │(新臺幣)  │      │        │      │      │
├───┼─────┼─────┼───┼────┼───┼───┤
│      │          │陸拾貳萬柒│      │華南商業│ 103年│ 103年│
│  1   │KD0000000 │仟伍佰叁拾│侯嘉偉│銀行埔墘│  09月│  09月│
│      │          │玖元      │      │分行    │  05日│  05日│
├───┼─────┼─────┼───┼────┼───┼───┤
│      │          │捌拾玖萬柒│      │華南商業│ 103年│ 103年│
│  2   │LD0000000 │仟陸佰伍拾│侯嘉偉│銀行埔墘│  10月│  10月│
│      │          │捌元      │      │分行    │  01日│  01日│
├───┼─────┼─────┼───┼────┼───┼───┤
│      │          │肆拾玖萬捌│      │華南商業│ 103年│ 103年│
│  3   │LD0000000 │仟柒佰伍拾│侯嘉偉│銀行埔墘│  11月│  11月│
│      │          │陸元      │      │分行    │  08日│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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