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592,20150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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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劉宇光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4年7月2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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