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623號
原 告 林明成
被 告 萬霖環境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瑞明
上列當事人間 104 年度板簡字第 623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8
日下午 4 時 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萬霖環境有限公司簽發,經被告張瑞明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
詎於票據提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或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等情,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
│ 1 │104.1.29│100000元│AE196842│臺灣中│104.1.29│
│ │ │ │8 │小企業│ │
│ │ │ │ │銀行大│ │
│ │ │ │ │園分行│ │
├──┼────┼────┼────┼───┼────┤
│ 2 │104.2.16│250000元│AC179881│臺灣中│104.2.16│
│ │ │ │1 │小企業│ │
│ │ │ │ │銀行大│ │
│ │ │ │ │園分行│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