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624,201505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624號
原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訴訟代理人 陳志成
被 告 吳定育
吳定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何豐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2日上午10時52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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