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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張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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