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686,2015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686號
原 告 蔣雯繪
被 告 劉淑芳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鄭雨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 元,惟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4,000 元(計算式:300,000 +4,000 =304,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原告僅繳納3,200 元,尚不足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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