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739,2015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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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39號
原 告 楊清棋
被 告 鴻均油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宜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均油漆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均油漆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

經本院於一○四年五月五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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