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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77號
抗 告 人 鄧蕊娜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七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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