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791,2015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791號
原 告 蘇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錦煙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星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李金星最新戶籍謄本。

二、買賣契約相關證物影本。

三、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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