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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833號
原 告 李阿楠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朝緣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阮朝緣最新戶籍謄本或足資證明其實際住、居所之身份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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