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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848號
原 告 宏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元貴
被 告 新北市私立宏洋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鎮生
訴訟代理人 廖遠欽
王永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之養護機構外籍看護工委託招募引進暨服務合約書(下稱系稱契約)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即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涉訟。
而兩造所訂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本合同悉依主管機關就業服務規範辦理,若有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令及業界習慣遵循,如有異議,應由雙方議定修正之,若遇訟事,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範圍(應係法院之誤載)」等語,可知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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