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更,6,2018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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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更字第6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昱樺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瑞釵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000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0,500元,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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