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調,211,20150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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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調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邱菊蘭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
查本件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李達雄之遺產價額為18,711,900元,相對人李全成繼承應繼分為6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相對人李全成分割遺產後所得利益計算,核定為3,118,650 元(計算式:18,711,900元÷6=3,118,6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440 元外,尚應補繳30,4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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