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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調字第279號
原 告 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俊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堂等六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明堂等六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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