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調,314,2015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調字第314號
原 告 林秀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最新戶籍謄本。

二、建物登記謄本(8號3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