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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調字第314號
原 告 林秀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最新戶籍謄本。
二、建物登記謄本(8號3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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