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民事-PCEV,104,板簡調,426,20150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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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調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弘基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依法視調解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185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2,540元,尚應補繳2萬9,6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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